
體育播報08月26日宣 中國足協發布新一期裁判評議,對裁判組處理深圳新鵬城隊替換隊員事件作出說明。指出新鵬城場上9打11丟球事件符合競賽規則,但裁判組程序處理上存在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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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判例內容】
判例七:中超聯賽第24輪,深圳新鵬城vs浙江俱樂部綠城。比賽第80分鐘,深圳新鵬城替換隊員,因替換下場的11號隊員未在10秒內離場,造成替換上場的17號隊員暫時不能上場,之后深圳新鵬城15號隊員受傷下場,未能作出替換。隨后比賽恢復,深圳新鵬城場上隊員暫時為9人,深圳新鵬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后,浙江俱樂部綠城隊得到控球權,發起進攻并取得進球。裁判員判進球有效。
深圳新鵬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:本隊在隊員受傷后,已提交換人申請,但第四官員拒絕執行換人程序,導致本方在只有9名場上隊員的情況下,被對方進球。
對于此判例,經調查和了解現場情況,評議組作出如下認定和說明:
第一,深圳新鵬城17號替換11號時,因后者未能在10秒限時內離開比賽場地,按照競賽規則,替換上場的17號暫時不能上場,需在比賽恢復后再經過1分鐘,之后的首次比賽停止時,得到裁判員的示意,方可上場。
第二,在比賽恢復前,深圳新鵬城15號受傷倒地,隨后由擔架抬出場地。在此過程中,深圳新鵬城再次提出替換申請,由6號和25號,替換場上的2號和受傷的15號。第四官員未執行替換前的有關檢查。此時比賽具備恢復條件,裁判員決定恢復比賽,該程序并不違反競賽規則。球隊提出替換申請,并不意味著替換程序即刻開始,第四官員必須先進行一系列檢查核對程序(包括檢查核對替換單據、換人牌、本場報名名單、確認隊員號碼和參賽資格、檢查替補隊員裝備等),所有程序就緒后,才可通知裁判員,并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替換。在上述檢查完成前,如果比賽具備繼續或恢復的條件,裁判員應先允許比賽繼續或恢復。
第三,此判例中,在深圳新鵬城15號受傷倒地時,比賽已具備恢復條件。但裁判員因深圳新鵬城15號受傷而延遲比賽恢復,此時如果球隊提出替換申請,并且遞交資料齊備,從管理角度出發,第四官員應優先啟動替換前的檢查程序(無論是否能夠在比賽恢復前完成替換),其次再兼顧(或由其他比賽官員兼顧)暫不允許上場的深圳新鵬城17號的管理與計時(如果比賽恢復)。
綜上,此判例中,比賽在深圳新鵬城場上暫時只有9名隊員時恢復,符合競賽規則。但裁判組在比賽管理和工作程序處理上存在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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